PG电子官网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惩罚法规和惩罚轨范

发布时间:2024-03-24 10:44: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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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照《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分设施》第二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调处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章程,全体一共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一共权或者行使权。对付林木林地曾经立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一共权和行使权就依法取得了当局确认,即使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占其林木林地权属,该当通过央求撤废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接济。正在处分林权争议案件进程中,生效林权证是处分林权争议的厉重按照林木,惟有当林权证存正在强大且光鲜违法的情状下,权属争议处分机构本领够不采信该林权证,并遵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处分。也便是说,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的立案发证动作自己便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动作,该行政动作一朝作出,非因法定因由不行疏忽更改。若立案发证动作有误,能够依顺序由行政陷阱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方法寻求接济。

  遵照《确定土地一共权和行使权的若干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考察处分设施》第三条的章程,农夫全体经济机合之间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百姓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该当遵照争议土地的管造行使情状,敬爱汗青,面临实际,脚踏实地作来源分,规定上该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长久管造行使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遵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分设施》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调处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章程,林权争议产生后,当事人该当主动疏导实行调处,正在调处不行后可向林权争议处分机构申请处分。林权争议处分机构正在实行处分时,应敬爱汗青,面临实际,充溢推敲山林权证、划界允诺及实质管造行使情况的互相关联,先行调处,并将调处贯穿于争议处分的全进程,若调处不行,应按照司法、规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头予以处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以下简称潮塘三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百姓当局(以下简称北流市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百姓当局(以下简称玉林市当局)、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一组(以下简称潮塘一组)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百姓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占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46号行政裁定,依法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实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百姓法院一审查明,潮塘一组与潮塘三组争议的山林称为田嶛岭(下称争议地),坐落正在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辖区金枝岭范畴内,与微波站操场相邻,林地内成长有马尾松树,面积0.7公顷(10.5亩),四至界址:东以微波站操场岭脊为界,南以水圳面(水圳底为中灵村山场)为界,西以水圳面(水圳底为潮塘三组山场)为界,北以山道为界。无确凿证据证明争议地正在土改、合营化和“四固定”各个岁月的权属情状,北流市当局也无法查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北流县附城公社(现称北流镇)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正在黄牛塘边金枝岭范畴山场产生山林界址瓜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机合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调处,于1975年3月21日告终《允诺书》(以下简称1975年《允诺书》),将争议地划归潮塘一组全体一共,林业“三定”时,潮塘三队将争议地立案正在其名下,领取了北证字NO.001757《北流县山林权属说明书》(以下简称1757号林权证),并落实到其组农家管造林木,2010年9月两边因林改激发山林权属瓜葛,经调处,未能告终允诺。北流市当局遂作出北政决(2015)10号《合于北流镇潮塘村田嶛岭山林一共权瓜葛的处分确定》(以下简称10号处分确定),将争议地确认归潮塘一组农夫全体一共,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合于田嶛岭中争议地的山林立案无效。潮塘三组不服申请复议,玉林市当局经复议后作出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确定书》(以下简称54号复议确定),保护了10号处分确定。潮塘三组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告状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百姓法院一审以为,1975年3月21日正在当时的北流县附城百姓公社革命委员会主理下,有潮塘大队和中灵大队的大队干部、潮塘三队与第三人的代表及公社代表等人投入下,两边告终的并加盖了“北流县附城百姓公社革命委员会”印章的1975年《允诺书》是的确、合法有用的,而且与争议地相干联,能说明争议地当时已划归给了潮塘一组一共,北流市百姓当局采信1975年《允诺书》的功用,作出10号处分确定,将争议地的权属确认归潮塘一组一共根基毕竟了然,厉重证据确实充溢。所以10号处分确定第一项并无失当,潮塘三组央求撤废10号处分确定第一项道理不缔造,不予援帮。潮塘三组主见争议地属其一共,并供给了1757号林权证来说明其主见,但1757号林权证的立案无合法的权属起原说明,不具备合法性,不拥有说明潮塘三组权属主见道理缔造的说明功用。故北流市当局和玉林市当局不采信1757号林权证立案行为确定争议地归属的按照有正当道理。但北流市当局正在本案排解顺序中确认1757号林权证对相合争议地的立案无效属顺序违法,所以10号处分确定第二项应予撤废。北流市当局如以为1757号林权证的发布有司法上的过错,应依其他合法行政顺序予以改良处理,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享有应有的接济权益。54号复议确定对10号处分确定第二项予以保护过错林木,亦应予以撤废。撤废10号处分确定第二项因由正在于行政顺序违法,而并非潮塘三队所诉道理缔造,因此潮塘三队合于撤废10号处分确定和54号复议确定的诉讼主见道理不缔造,不予采信援帮,对潮塘三队提出的诉讼央求予以局部驳回。遵从《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项之章程,占定:一、撤废玉林市当局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54号复议确定;二、撤废北流市当局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10号处分确定第二项;三、驳回潮塘三队的其他诉讼央求。潮塘三组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百姓法院二审查明的毕竟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毕竟相仿。另查明,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于2015年4月13日缔造,负担不动产立案相合职责。2015年11月27日,下设北流市不动产立案核心,负担全体的立案职责。被诉10号处分确定作出时为过渡期,立案的内部营业操作仍由原单元全体履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百姓法院二审以为,本案争议两边均供给不出权属凭证说明争议地正在土改、合营化、“四固定”岁月已确定过权属。1975年,正在北流附城公社革命委员会主理下,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签定1975年《允诺书》划分两队界线,个中第二点“黄牛塘尾东边冲坑水圳面至出杉木冲顶水圳面山道划潮塘一队一共”确定将争议地划给潮塘一组,潮塘一组和潮塘三组均有代表正在场具名确认1975年《允诺书》的实质。所以,北流市当局按照1975年《允诺书》将争议地一共权确定归潮塘一组农夫全体一共,适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调处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以及国发(1980)135号《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合于处分土地山林水利瓜葛的情状通知》第三局部第(二)幼点合于证据题目“大凡应以土改、合营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按照。对付解放后党政陷阱的处分确定和两边约定的允诺,该当保卫”的章程,处分确定有毕竟和司法按照。

  合于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允诺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的题目。从1975年《允诺书》的第一、二、三点实质看,均是划分界线的商定,根据北流市当局对界线位子的融会,得出这三条界线能连贯成一条完全的划分两大队的分界线年《允诺书》签定的目标,即为了划分两大队的山林界线年《允诺书》第二点实质的融会,亦适合地形图反响的地形地貌,不妨说明划给潮塘一组的土地涉及争议地。而根据潮塘三组对1975年《允诺书》第二点实质的融会,并不行把两大队的界线划分了然,亦与地形图反响的地形地貌不相符。所以,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允诺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二审法院不予援帮。

  合于潮塘三组提出1757号林权证应行为本案确权按照的题目。经北流市当局考察,1757号林权证没有存根,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起原。1975年《允诺书》已将争议地划分给潮塘一组,正在潮塘三组不行举证说明1975年签定《允诺书》后,争议地权属产生过改换的情状下,北流市当局未将1757号林权证行为确权按照,并无失当。

  合于北流市当局作出确权确定能否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合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的题目。二审法院以为,确权陷阱作出确权确依时,确权结果与之前己方发布的土地权属证书立案有冲突的,正在确权陷阱仍有立案权力的情状下,可选取自行纠错的方法正在确权时一并撤废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即使确权陷阱确权时已无立案的权力,其无权正在确权时一并撤废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本案中,北流市当局作出10号处分确依时,固然北流市曾经缔造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负担立案职责,但当时仍处于立案权力交代的过渡光阴,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未实质全体展开立案职责。正在过渡光阴,北流市当局正在确权的同时浮现其前原发布的1757号林权证立案的实质有误,与确权结果不相仿,其仍有权选取自行纠错的方法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合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正在作出确权确定的同时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合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属顺序违法,该认定过错,二审法院予以改良。

  合于潮塘三组以为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北流市当局无权作来源分确定的题目。《领土资源部办公厅合于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分题目标复函》〔领土资厅函(2007)60号〕虽回复:“土地立案发证后曾经清楚了土地的一共权和行使权,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但亦回复:“《土地权属争议考察处分设施》(领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百姓当局发布确切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立案告终前,争议土地原有的百姓当局发布确切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本案中的1757号林权证属于争议土地原有的百姓当局发布确切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故本案争议不属于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遵照《中华百姓共和领土地管造法》第十六条“土地一共权和行使权争议,由当事人商洽处理;商洽不行的,由百姓当局处分。单元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百姓当局处分;……”的章程,本案北流市当局有权作出本案处分确定。综上所述,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处分确定及玉林市当局作出的54号复议确定无误,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顺序违法过错,应予改良。按照《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百姓法院合于实行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标注明》第五十六条的章程,占定:一、撤废玉林市中级百姓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占定;二、驳回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的诉讼央求。

  潮塘三组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地权属与原审第三人告终相仿允诺,1975年3月21日告终的1975年《允诺书》不包蕴争议地。2.申请人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是遵照国度林业“三定”策略获得的权属说明,合法有用,该当行为确权按照。3.争议地不光立案正在申请人名下,况且由申请人毫无争议地实质管造行使赶上20年,该当确认申请人获得该地的一共权。4.行政陷阱超越行政权力作来源分确定,法院不予撤废属于实用司法过错。综上,一、二审认定毕竟不清,实用司法过错,央求依法撤废一、二审行政占定,撤废北流市当局10号处分确定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确定,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北流市当局提交偏见称:1.10号处分确定查明和认定毕竟了然。2.1975年《允诺书》是历程北流县附城公社主理调处告终的一共权允诺,具备的确性、合法性和联系性,1975年《允诺书》纪录的山林四至范畴均了然清楚。3.1757号林权证不属于立案造册合法证书确认一共权动作,不行更改司法合连,立案争议地局部不拥有合法性,不行行为本案确定权属的按照。4.10号处分确定实用司法、规则按照定性凿凿,证据确凿充溢,行政排解顺序合法。

  玉林市当局提交偏见称:1.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处分确定认定毕竟了然,证据充溢。2.答辩人作出54号复议确定顺序合法。3.一审讯决认定局部毕竟不清,撤废54号复议确定、10号处分确定第二项是过错的。4.二审讯决认定毕竟了然,顺序合法、实用司法无误。

  潮塘一组提交偏见称:1.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允诺书》功用是言而无信,实质上是对司法的侮慢;2.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允诺书》第二点纪录的山林不正在争议地范畴,属于此地无银三百两,混淆好坏;3.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地的立案领证动作属违法动作,其筹划动作属侵权动作。

  本院以为,本案审理的是北流市当局10号处分确定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确定的合法性。各方对两级当局拥有法定权力以及排解、复议顺序的合法性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审查要点为,北流市当局仅按照1975年《允诺书》的商定,即否认1757号林权证的功用,且正在未推敲争议地实质管业的境况下,将争议地确权归潮塘一组全体一共是否无误。

  《中华百姓共和国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章程,全体一共的丛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一共权或者行使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分设施》第二条章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丛林、林木、林地一共权或者行使权的归属而出现的争议。第六条章程,县级以上百姓当局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发布的丛林、林木、林地的一共权或者行使权证书,是处分林权争议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调处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章程,县级以上百姓当局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百姓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能够行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确权处分的证据原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章程,国度陷阱以及其他性能部分依权力造造的公函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遵照上述章程,全体一共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一共权或者行使权。对付林木林地曾经立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一共权和行使权就依法取得了当局确认,即使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占其林木林地权属,该当通过央求撤废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接济。正在处分林权争议案件进程中,生效林权证是处分林权争议的厉重按照,惟有当林权证存正在强大且光鲜违法的情状下,权属争议处分机构本领够不采信该林权证,并遵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处分。也便是说,县级以上地方百姓当局的立案发证动作自己便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动作,该行政动作一朝作出,非因法定因由不行疏忽更改。若立案发证动作有误,能够依顺序由行政陷阱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方法寻求接济。本案中,争议地正在土改、合营化、“四固定”岁月未确定权属。1975年,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因金枝岭山林(席卷争议的山林权属产生瓜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纠集两边代表实行商洽。两边于1975年3月21日告终1975年《允诺书》PG电子官网,将争议地划为潮塘一队一共。然则,林业“三定”岁月,再审申请人潮塘三组获得了争议地的权属说明即1757号林权证,经审查,该证的证载颁证陷阱为北流市当局,颁证岁月为1982年12月20日,权证载明的四至与林业立案表相仿PG电子官网。遵照上述查明的毕竟,开始,1757号林权证是林业“三定”岁月,北流市当局向潮塘三组发布的林木林地一共权证书,即使潮塘一组以为该林权证侵占其林木林地权属,其能够通过央求撤废对方的林权证来实行接济,也能够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接济。所以,北流市当局对潮塘一组提出确切权申请予以受理,并无失当。其次,潮塘三组所持的1757号林权证是北流市当局核发的生效土地、山林权属证书,是处分林权争议的厉重按照,其说明力要优于其他书证。惟有当该林权证存正在强大且光鲜违法的情状下,权属争议处分机构本领够不采信该林权证,并遵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处分。

  《确定土地一共权和行使权的若干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章程,村农夫全体一共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夫全体实质行使的本全体土地一共权界线确定一共权。《土地权属争议考察处分设施》第三条章程,考察处分土地权属争议,该当以司法、规则和土地管造规章为按照。从实质启程,敬爱汗青,面临实际。也便是说,农夫全体经济机合之间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百姓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该当遵照争议土地的管造行使情状,敬爱汗青,面临实际,脚踏实地作来源分,规定上该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长久管造行使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本案中,遵照北流市林业局排解争议光阴对时任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所作的咨询笔录可知,潮塘三组“自1985年10月起就将争议地分给其农家作自留山管造,直至2010年10月林改时产生瓜葛。这一段岁月均由被申请人组的农家实行管造”。本院再审审查阶段机合各方咨询时,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流露合于涉案土地管造情状与上述咨询笔录纪录相仿,没有蜕化。上述咨询笔录反响,自1985年到2010年,争议地均由潮塘三组的农家实行管造。遵照上述查明的毕竟,北流市当局正在确定争议地权属时,除了按照权属凭证、处分允诺等证据表,还该当充溢推敲争议土地的实质管造行使情状,根据有利于出出现涯、有利于筹划管造、有利于社会和睦安定的规定,既敬爱汗青,又面临实际,脚踏实地地作出安妥处分林木。

  综上,北流市当局仅按照1975年《允诺书》的商定,以为争议地已以允诺式子划为潮塘一组一共,正在没有的确证传闻明潮塘三组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存正在颁证违法的情状下,纯粹以1757号林权证权属起原不对法,未推敲争议地实质行使管造情状,作出10号处分确定将涉案土地确权潮塘一组,玉林市当局作出54号复议确定予以保护,均属于认定毕竟不清。一、二审讯决保护10号处分确定和54号复议确定中确切权确定,处分结果失当,应予改良。

  遵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分设施》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章程,正在林权争议产生后当事人该当主动疏导实行调处,正在调处不行后可向林权争议处分机构申请处分。林权争议处分机构正在受理后开始应调处,正在调处告终允诺后践诺各方具名盖印及相应登记顺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调处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章程,各级百姓当局处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瓜葛,行政复议陷阱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该领先行调处,并将调处贯穿于受理、管理、确定全进程。也便是说,北流市当局对涉案争议地从头实行处分时,应敬爱汗青,面临实际,充溢推敲山林权证、划界允诺及实质管造行使情况的互相关联,并遵照上述章程,先行调处,并将调处贯穿于争议处分的全进程,若调处不行,应按照司法、规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头予以处分。

  综上,遵从《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百姓法院合于实用〈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注明》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章程,占定如下:

  一、撤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百姓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占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百姓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占定。

  二、撤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百姓当局作出的北政决(2015)10号处分确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百姓当局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确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百姓当局和玉林市百姓当局担任。

  马修波,男,北京出名状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世界状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状师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合营促使会副秘书长。现为北京市闻泽状师工作所征地拆迁营业部主任、团队发动人和主办状师。

  北京马修波状师一心不动产(房地产)瓜葛营业,悉力于衡宇拆迁和征地储积、房地产合同瓜葛司法题目标磋议以及司法实务题目标处理,署理世界各地不动产瓜葛案件千余起,拥有深奥的法学表面功底和实战体味。其署理的维权案件广泛北京、河北、天津、山东、辽宁(鞍山、营口)、内蒙古(乌兰察布)、新疆(乌鲁木齐、哈密)、甘肃、山西、河南(郑州、三门峡)、江苏(南京、淮安)、浙江(湖州、长兴、台州)、湖北(恩施、荆州)、四川、贵州、厦门、福修、广西、广东等省市,实行了都邑衡宇征收、村庄全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拆迁维权、养殖场征迁维权、土地租赁拆迁维权、城中村改造及商场迁居腾退、违章开发拆除接济等系列维权行为,获得了系列卓绝办案效率。其为人朴重、诚信,办案厉谨、负担,敢言、敢辩,尽最大勤劳保卫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博得宽广当事人的不绝好评和认同!PG电子官网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惩罚法规和惩罚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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